茲為發展不動產經紀事業,雙方協議如下之條款,以為遵守:
一、甲方聘任乙方為經紀人,任期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,共 年。每年報酬計新台幣
元整。一年一付,付款方式以□現金□即期支票一次付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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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1,前項報酬甲方同意不開立扣繳憑單給乙方。
2,甲方同意乙方得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,在其他不動產經紀業任營業員職。
三、1,聘任期間乙方不參與且不負擔甲方與消費者間之業務與責任。
2,甲方應遵守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,不得以違法或不當方式從事仲介或代銷業務。若因而導致乙方證照遭撤銷,則須支付新台幣壹佰萬元懲罰性賠償金給乙方,並負擔相關民、刑事責任。
3,甲方與交易客戶或第三人間所產生之一切民、刑事糾紛均應由甲方自行解決並負完全責任,概與乙方無涉,不得損害乙方權益。
四、約期內一方違約或欲終止契約,若歸責甲方則不得要求乙方退還已付清之報酬,若歸責乙方則需將甲方已付報酬全數不加利息退還甲方,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異議,本協議亦隨即終止,雙方並配合向經紀業主管機關辦理異動登記。
五、雙方應於本協議書到期一個月前互為續約與否之表示,若雙方對續約皆無異議,則本約以相同條件自動續延一年。若不同意續約,甲方則應於合約到期日前辦妥乙方經紀人異動登記(以異動申請書送交至主管機關戳印為準),逾期每日加收新台幣壹仟元,並放棄抗辯權。
六、本協議書壹式兩份,由甲乙雙方各執壹份為憑。
立協議書人:甲方:
乙方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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